海宁市人民政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
海政房征字(2022)第4号
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海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海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补助奖励办法》等相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水中园林区块房屋征收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现作出征收决定如下:
一、征收目的:
推进城市有机更新,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二、征收项目名称:
水中园林区块房屋征收项目。
三、征收范围:
东至麻泾港西侧,南至荷叶加工厂北侧,西至农丰路,北至江南大道南侧绿化带。(详见红线图)。
四、征收部门:
海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征收实施单位:
海宁市人民政府硖石街道办事处。
六、征收现场办公地点:
海昌路38号(海宁中心城区有机更新现场办公点)。
七、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被征收人如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60日内向嘉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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