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宁房票安置政策正式出台,7月10日起施行!
  • 资讯类型:热点关注  /  发布时间:2022-06-22  /  浏览:5545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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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9日,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试行房票安置的通知》(海政发〔2022〕35号),为了便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公众等更好的理解《通知》相关内容,现就《通知》的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等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完善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满足被征收人多元化的安置需求,缩短临时安置过渡时间,提高房屋征收安置工作效率,根据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试行房票安置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文件主要内容

《通知》共分七个部分,主要包括房票安置、适用范围、补助标准、房票使用、操作程序、优惠政策、相关要求等主要内容。

(一)明确房票安置的性质。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过程中,根据自愿原则,对选择货币化市场安置方式的被征收人,按规定向被征收人核发房票在有效期内向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购新建商品住房的一种货币补偿方式的补充。

(二)明确房票安置的范围。本市辖区范围内实施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可结合征收项目实际,按照本通知规定试行房票安置。试行房票安置的,应将房票安置方式的相关事项在征收补偿方案中载明。

(三)明确房票的补助标准。房票安置补偿补助政策标准即为在现有房屋征收货币补偿的基础上,再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不含装修、附属物)的20%给予房票奖励。计入房票的票面金额包括: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不含装修、附属物)、货币奖励、房票奖励和政策规定的其他奖励补助金额。

(四)规范房票的使用规则。明确“房票只能用于被征收人本人自购新建商品住宅房屋,不予兑换现金,不得进行转让、赠与、抵押等”。房票自出具之日起,有效期为6个月,被征收人应在有效期内购房使用,逾期未使用的,房票自动失效,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不再享受房票奖励,不计息)。使用期限以购房合同网签时间为准。且明确了房票购房与房地产企业结算规则的相关规定。

(五)规范房票的操作程序。第一步由被征收人与征收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房票安置)协议,确认房票票面价款;第二步由建设活动组织实施单位(房票开具人)在约定时间内出具房票,房票由征收部门统一制作,一式三联(存根联、结算联、正联);第三步被征收人自主选择参与房票安置的商品住房,持房票、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合同,双方在房票上签署确认使用金额;第四步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定期与建设活动组织实施单位(房票开具人)办理房票结算,同时需提交相关材料。

(六)给予房票安置的优惠政策。参与房票安置自购商品房的由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正常市场售价基础上给予团购价格的优惠;根据税收政策享受税收减免;对使用房票票面金额购房不足部分,可以申请按揭贷款。

(七)严格相关监管监督工作。征收部门定期公布参与房票安置楼盘信息,对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企业予以监管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遵守的相关规定与承诺;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要加强监督,确保房票安置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新政策根据我市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政策、并结合征收工作实际适时稳步推进实施。后续将出台相关操作细则明确“房票”安置具体的签发制作、结算使用等流程。

三、关键字解释和施行时间

(一)术语解释

房票安置:指在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过程中,根据自愿原则,对选择货币化市场安置方式的被征收人,由建设活动组织实施单位(房票开具人)以房票形式核发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凭房票在有效期内向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购新建商品住房的一种货币补偿方式的补充。


(二)本通知自2022年7月10日起施行。

四、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海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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