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海宁市教育局1月20日印发
海宁市幼儿园“招生服务区”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1学年起贯彻执行
秋季招生工作通知
网上登记申请
现场预报名
第二次招生报名
这些时间节点
家中有小朋友要入学的家长
海宁市幼儿园“招生服务区”实施意见各幼儿园:
为进一步强化政府发展和监管学前教育的主体责任,推进我市学前教育均衡、优质发展,构建高标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最大程度满足群众就近享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的需求,根据《幼儿园工作规程》、《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就我市实施幼儿园 “招生服务区”工作,逐步建立学前教育服务区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在一定辖区内,以公办幼儿园和政府部门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为主体,由政府主管部门根据生源和学位情况,确定相应的招生服务区域,招收符合条件的适龄幼儿入园。
“招生服务区”将每年根据小班新生的生源情况和幼儿园招生计划进行局部调整。
注:“一定辖区”是指海宁市的镇、街道等不同的区域范围。
1.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2.遵循“双证生优先”、“分批次录取”原则。
注:
(1)“双证生”是指新生的户籍和“有效房产”在同一招生辖区范围。
(2)“有效房产”是指有合法的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房产用途为“住宅”或“商住”;房产所有人为新生本人、监护人(一般指父母,下同)或祖辈(爷爷奶奶、外公外婆,下同);共同共有的房产,房产所有人须持有51%及以上的份额。房产所有人为新生祖辈的,须新生和监护人均无其它房产,且新生户籍在此房产内。新生监护人的直管公房、廉租房,能提供有效证明,且新生和监护人均无其它房产的,等同于“有效房产”。
(3)新生户籍在农村自建房内,户主是新生监护人或祖辈的,属于“双证生”(不包括跟户主其他关系的挂靠户籍)。
年龄到当年8月31日满3周岁,在招生辖区内落户籍或监护人购房、经商、务工的幼儿。
新生户籍、房产证(不动产权证)、劳动合同、营业执照、社保缴纳计算时间等材料取得的截止时间,原则上为当年的3月31日,各镇(街道)可根据自己辖区内当年的生源和资源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1.A类生:新生户籍和“有效房产”在同一招生辖区内,即“双证生”。
2.B类生:新生户籍或新生本人、监护人的“有效房产”在招生辖区内。
3.C类生:新生监护人在招生辖区内经商、务工。
1.3月中旬,教育局发布当年度幼儿园秋季招生工作通知,公布具体事项。
2.4月上旬,符合条件的新生,家长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的“海宁市幼儿园报名登记系统”进行网上登记申请。
3.5月上旬,教育局与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网上登记申请人数及幼儿园招生计划数,确定各辖区内幼儿园的“招生服务区”范围,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等途径公布。各幼儿园招生方案经主管单位审核后公布。
4.5月中旬,网上登记申请有效的新生,家长在“招生服务区”内的幼儿园进行现场预报名。经各主管单位审核后,幼儿园公布录取名单。
5.5月下旬,还有空余学位的幼儿园进行第二次招生报名。
6.享受军人、引进高端人才、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驻海宁高校教职工、台胞、华侨子女和父母持有“直通卡”等政策优待入学的新生,于4月15日前向教育局基教科提交相关申请表格和材料,教育局按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报名的具体时间、方式等在当年招生工作通知中公布。
1.通过现场材料审核的新生,如人数未超出幼儿园招生计划,全部录取;如人数超出招生计划,则由幼儿园按“招生类别”先后录取;当同一类别无法全部录取时,则按幼儿园招生方案中的“录取批次”先后录取。
2.属于下列情况的,排在“招生类别”同一类中的所有新生后面录取:未参加网上招生登记申请的,网上登记申请截止后更换户籍或房产地址信息的,现场预报名时重复登记的,户籍或房产的办理时间在规定截止时间后的。
3.二胎实行优待入园:大孩就读小、中班,二胎报名申请大孩所在幼儿园的,在同一“招生类别”内优先录取。
注:招生服务区调整的,如二胎申请材料与大孩录取当年的申请材料和服务区相匹配,经幼儿园主管单位审核认定后,允许跨服务区申请大孩所在幼儿园。
1.严格执行。幼儿园要按招生服务区实施意见认真执行,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同时要按规定严格控制班额。幼儿园不得擅自违规招收新生。
2.加强监督。教育局将加强对幼儿园招生工作的监管,杜绝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取消入园资格,并将虚假证件送相关部门处理。录取后有举报的,一经查实也予以退回。
3.插班办理。各幼儿园可根据学位情况接收服务区内A类生的插班申请;有空余学位的可接收B类生、C类生;同一辖区内的公益普惠性幼儿园之间原则上不转学。
教育局咨询、举报电话:87229863,87223239(基础教育科)。
★本意见从2021学年起实行,解释权属海宁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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