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有序开展“商转公”贷款业务的公告
海宁公积金将有新调整
根据我市住房公积金资金运行情况,为确保住房公积金正常有序运行,依据嘉兴市住房公积金资金运行管理预警机制的有关规定,决定对我市“商转公”贷款申请业务受理作以下调整:
符合“商转公”贷款申请条件、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发放日期在2018年12月31日之后的缴存职工,可到受托银行进行预约登记。
海宁分中心将根据资金运行状况,安排后续“商转公”贷款业务受理的适用对象并及时对外公布。具体由各受托银行通知预约客户正式办理。
这份通知,海宁遵照执行
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分中心、各处室:
根据嘉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为保持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连续和统一,支持缴存职工合理的住房消费需求,促进住房公积金安全有效运行,现就完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提前部分偿还或结清组合贷款、商转公贷款的,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偿还组合贷款及商转公贷款的公积金贷款部分。
二、申请商转公贷款的缴存职工在申请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时,可同步申请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其同笔商业贷款本息,每月提取金额不超过月缴存额及当月还贷本息额。
三、缴存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提前部分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商转公贷款)以及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不包括申请公积金贷款时的留存金额)及还贷额均应不低于2.5万元。
申请提前部分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金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每年(提取行为间隔12个月)可提取一次。
四、职工本人及配偶在嘉兴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需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后,方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五、上述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实行。规定未涉及内容按照《嘉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2020〕1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中心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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