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标准
2020年度外来就业务工人员积分享受住房保障方式为住房租赁补贴,以家庭为单位申请补贴,补贴名额50个。
在本市共同工作生活的二人家庭,每户核定补贴面积45平方米;在本市共同工作生活的三人及三人以上家庭,每户核定补贴面积55平方米,按每月每平方米12元计算,补贴期限为12个月。
补贴对象条件
本轮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住房租赁补贴对象为:在本市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二人(含)以上、稳定就业的中低收入外来务工人员家庭。申请家庭成员组成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一)夫妇(含离异或丧偶的单身人员)与年龄在35周岁(不含)以下的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
(二)子女皆已婚或无子女在本市共同生活的夫妇组成的家庭;
(三)夫妇一方与年龄在35周岁(不含)以下的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
申请家庭成员均为非本市常住居民户口,申请家庭成员共同推举的申请人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申请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则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
申请家庭成员均为非本市常住居民户口,申请家庭成员共同推举的申请人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申请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则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
申请人提出申请,并纳入积分制管理,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目前持有有效且在本市已连续办理《浙江省居住证》1年(含)以上,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无房产(包括住宅、商业、办公用房和厂房等),且申请家庭在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申请前12个月)人均年收入低于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家庭(2019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65526元)。
(二)在本市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半年(含)以上(截止到2020年8月31日;2020年3月到2020年8月未参保的不享受本补贴)。
(三)申请人在申请时已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且处于合同有效期内。
(四)申请人累计积分须达到50分(含)以上。
(五)申请人及家庭成员需在本市共同工作、生活。
注:在海宁工作期间获得海宁市级部门和各镇(街道)以上表彰的申请人,在积分与其它人员相同时,给予优先补贴。
申报时间
本轮外来务工人员住房租赁补贴申请登记时间为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除外)。
注:逾期未提出申请或未能全部提供规定的有效证明材料者,不再受理。
申报地点
外来务工人员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受理地点为居住地所在镇(街道)流动人口积分制管理窗口。
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申请人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浙江省居住证》、就业情况及收入证明、参保证明、计划生育证明、租房合同及证明、以及其在海宁市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和其他计分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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